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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通知

团市委大学部 发表于 2015.4.30| 点击数9579

各高等院校: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至今已成功举办七届。竞赛创办以来,始终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的宗旨,在推动广大高校学生参与学术科技实践、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深化高校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集中展示了高校的育人成果,体现了鲜明的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在高校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良好的影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引导广大高校学生努力培养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学习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踊跃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决定于2015年3月至6月在首都高校(含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院校)中开展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具体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竞赛领导小组

    组    长: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书记担任

    副 组 长: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等主办单位的领导以及中国农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两所承办高校的领导担任。

    成    员: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联合发起高校的领导担任。

    (二)竞赛组织委员会

    主    任:杨海滨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副书记

              宁秋娅  中国农业大学党委副书记

              周志成  北京联合大学党委副书记

    副 主 任:张秀峰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大学中专工作部部长、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秘书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处处长

                      张  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宣传与软科学处处长

                    阎仁浩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部长

                      李志磊  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人才资源处处长

                      张  银  中国农业大学团委书记

                      解庆阳  北京联合大学团委书记

    秘 书 长:佟立成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大学中专工作部副部长、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韩保峰  中国农业大学团委副书记

                      何侃侃  北京联合大学广告学院团委书记

    三)组织委员会下设两个竞赛办公室

    1.哲学社会科学类竞赛办公室

    主    任:解庆阳  北京联合大学团委书记

    联 系 人:杨  旭  北京联合大学团委科创实践部部长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7号综合楼0102校团委办公室

     邮    编:100101

    电    话:010-64900042

    2.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类竞赛办公室

    主    任:张  银  中国农业大学团委书记

    联 系 人:韩保峰  中国农业大学团委团委副书记

     通信地址: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公主楼A332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423172  010-62737977

    二、实施细则

    (一)作品要求

    1.凡在2015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含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院校)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含留学生,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2.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3.参赛的哲学社会科学类作品(包括调查报告、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为使这类作品更好地结合社会实际,参赛作品一般应在《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哲学社会科学类选题建议》(具体建议另行下发)范围内选题。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中可包含被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采用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同时附上作品原件及采用单位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和相关鉴定材料。

    4.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5.参赛作品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是承担了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相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作品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谁是第一作者的作品,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全部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作品进行评审。

    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竞赛组委会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作品,将取消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经核实有舞弊、抄袭、作假等的作品,从该参赛学校总分中扣除相当于三等奖分值的双倍分数,同时取消该学校参评集体奖项的资格。

    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7月1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若通过,则按博士生学历申报作品。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按照前两年为硕士、后续为博士学历申报作品。医学等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及后续分别对应本、硕、博申报。

    6.参赛作品涉及以下内容时,申报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7.参赛作品必须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并经推荐者所在单位确认。

    8.参赛作品应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意义,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9.经参赛高校初评,各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15件。每类作品应有适当比例。每人限报一件作品,每类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该类申报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研究生作品总数的1/2。

    (二)申报要求

    1.参赛作品申报书统一使用《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作品申报书》(附件6),由竞赛组织委员会下发。

    2.作品申报书相应栏目须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作品申报书中B1表(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学术方向或所涉及的主要学科领域据实填写;B3表(科技发明制作)中的作品分类栏须由作者按作品的发明点和创新点所在类别据实填写。此栏若填写有误,将影响作品的最终成绩。作品申报书中的B3表(科技发明制作)相关内容需填写完整,并在网络提交时上传研究报告、图表、曲线、试验数据、原理结构图、外观图或照片,也可附鉴定证书和应用证书电子版。

    4.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论文类每篇在8000字以内,调查报告类每篇在15000字以内。作品字数超过限额50%的将直接淘汰。

    5.参赛作品的相关书面材料通过网络(bj.tiaozhanbei.net)上传。其中自行上传的材料中禁止以任何形式显示作者本人姓名、所在学校、指导教师等信息和内容。纸质作品申报书(一式五份)在作品申报截止日之前报送至竞赛办公室。 

    6.入围特等奖答辩的参赛作品需提交纸质书面材料以及实物作品,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7.按照申报书格式要求撰写文章。

    (三)竞赛时间安排

    1.组织申报阶段(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15年5月10日)

    3月初至4月30日:各高校竞赛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校作品的征集、汇总、初评、推荐及资格审查等工作;

    5月1日至5月10日:各高校将本校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三)及各项目作品申报书(一式五份)整理分类,哲学社会科学类报送至北京联合大学竞赛办公室,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科技发明制作类报送至中国农业大学竞赛办公室。同时通知本校申报者登陆首都“挑战杯”网页(bj.tiaozhanbei.net),按要求进行作品申报,不再上交纸质版作品文本及相关书面材料(具体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2.网络评审阶段(2015年5月11日至5月25日)

    竞赛组织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网上评审,评选出本届竞赛一、二、三等奖并公布入围特等奖答辩的作品名单,本届竞赛特等奖将通过特等奖答辩产生。

    3.特等奖答辩阶段(2015年5月26日至6月)

    入围特等奖答辩的参赛团队继续完善作品。竞赛组织委员会将组织特等奖答辩,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书面评审和答辩两个环节,评选出特等奖作品,未通过特等奖答辩的作品获一等奖。

    4.总结表彰阶段(2015年6月)

    依据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开展各级总结表彰工作。做好第十四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作品申报、组团参赛等相关工作。

    5.展示转化阶段(2015年6月)

    拟举办作品展览展示和成果推介会,集中展示大学生的科技成果,充分发挥首都高科技产业集群集中的优势,深化与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合作,邀请科技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到首都“挑战杯”中来,帮扶重点项目投入市场,完善良性循环的产学研转化体系。同时,依据企业需求及人才培养需要,做好参赛学生与企业的互动对接。

    (四)奖项设置

    竞赛设特、一、二、三等奖,奖项比例分别为3-5%、10%、20%、40%。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类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各等级作品获奖总数与入围评审的作品总数比例基本一致。

    本届首都“挑战杯”设立团体奖项,分为团体总分奖和优秀组织奖。团体总分奖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校获得“首都挑战杯”,第二至第十五名的学校获得“首都优胜杯”。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特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一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2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特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由参赛高校在选送作品的同时递交书面申请报告。

    (五)质疑与处理

    本次竞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竞赛办公室将接收实名质疑,由组织委员会根据程序进行处理。

    各高校组织单位应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选拔与审核作品,对其原创性及作者、推荐者资历严格把关,经选拔参加全国“挑战杯”的作品不得在此次竞赛作品上做较大改动,在全国“挑战杯”竞赛开始前两周,团市委大学中专工作部将公布本届竞赛获奖作品名单。

    (六)授权书

    本次竞赛所有作品作者须签订授权书,授权“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主办单位结集出版、在网络公布其作品以供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科技学术活动是首都高校共青团的一项重点工作。“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是高校共青团长年坚持的品牌项目,在推动首都高校学生参与学术科技实践、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深化高校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北京市委、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北京共青团高度重视此次首都“挑战杯”竞赛,提出做好首都“挑战杯”竞赛是保证全国“挑战杯”竞赛获得良好成绩的基础,是服务首都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举办竞赛,号召广大青年为祖国科技腾飞而奋斗,服务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建设。

    各高等院校团委、相关学生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扩大宣传,划拨“挑战杯”工作专项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竞赛组委会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E座623室 北京团市委大学中专工作部

    邮政编码:100005

    联 系 人:佟立成   陈  琛

    联系电话:010-63087270

    传    真:010-63087279

    电子邮箱:bjtiaozhanbei@163.com

 

 

    附件:1.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草案)

                 2.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评审规则(草案)

                 3. 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参考题

                 4. 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方案

                 5. 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作品数额分配表

                 6. 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作品申报书

                 7. 第八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项目汇总表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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