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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

团市委大学部 发表于 2013.4.26| 点击数68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北京团市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科协、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海淀区政府、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青联、北京市学联联合主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首都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首都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创新创业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竞赛组织委员会和竞赛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

第五条  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含高校、新闻单位、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分别委派有关负责同志作为组委会成员,各联合发起单位推荐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委会成员。竞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至两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

    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3.投票表决竞赛承办高校;

    4.议决其它应该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竞赛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竞赛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承办单位有关单位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八条  竞赛设立竞赛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非高校专家组成。

第九条  竞赛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查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十条  竞赛组委会秘书处对参赛作品保有投诉质疑权利。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竞赛组委会将对该申报作品进行质疑调查,如情况属实,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竞赛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综合考虑各高校在上一届“挑战杯”竞赛的获奖情况确定8所联合发起高校,并可根据终审决赛规模、承办高校等因素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举办与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各高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科协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负责本校选拔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审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十三条  凡在举办竞赛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竞赛。

第十四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创新创业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五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15件,每人限报一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其中博士研究生不得超过硕士研究生作品总数的1/2。参赛作品须经过所在高校初步审定资格后,方可上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各高校选送首都竞赛的作品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十六条  竞赛评审委员会将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创业作品参加展览。如必要,作品可附带实物或模型参展(须于参展前与主办方及承办高校说明)。

第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将在竞赛的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第十八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在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

第十九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可以结集出版竞赛获奖的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比赛将设特、一、二、三等奖,奖项比例分别为3-5%、10%、20%、40%。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类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各等级作品获奖数与入围评审作品比例基本一致。

第二十二条  参加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竞赛设若干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高校。高校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取消该校所获得的优秀组织奖,通报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所在学校取消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的处罚。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希望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首都挑战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竞赛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竞赛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竞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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